近期发生的数起科研诚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术不端行为虽然是老生常谈,却仍旧层出不穷,这究竟是何原因?
多位科技管理专家和科研诚信研究者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在科技监督方面并不缺乏顶层设计,但执行层面往往存在挑战。对于数据、图表造假等恶意的学术不端行为,受访者们认为,关键在于构建一个让学术界“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生态。
技术赋能,强化对规则的“敬畏”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主体,指出各类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并要求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通过章程等形式,明确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方面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该文件还要求学术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成果进行周期性核查,并规定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需对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袁军鹏以及某高校科技创新管理与科技政策专家李力均表示,我国在科技监督理念上与国际保持一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价中心科研诚信研究组负责人郑雯雯也认为,国家政策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支撑。
2022年,科技部等22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界定了八大类科研失信行为,并对职责分工、调查惩处等作出了规定。2026年2月,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
然而,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管理与政策的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仲伟俊以及其他受访者均认为,部分科研人员仍缺乏对规则的“敬畏”。
科技活动涉及科研立项、研究开展、成果形成、论文投稿与发表、项目结题等多个环节,如何确保科研诚信规则在这些环节得到有效落实,仍面临挑战。例如,项目负责人如何有效审核实验数据?学术委员会如何承担起对单位科研成果的责任?期刊编辑和审稿人能否有效把关?“民间打假”在学术监督体系中应扮演何种角色?
部分受访者表示,项目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往往难以对发表论文的细节数据进行逐一核查。袁军鹏解释说,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主要关注论文的逻辑、方法、结果的合理性和创新性,而非对原始数据进行“司法鉴定”,通常默认作者数据的真实性。他补充道,同行评审大多是无偿的业余劳动,尤其是在全球论文投稿量激增的当下,审稿人普遍缺乏时间和精力去逐条核验原始数据。
袁军鹏认为,“民间打假”可以作为学术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和预警系统,有助于净化学术生态。但他也提醒,需要审慎对待其严谨性和专业性,谨防其演变为情绪化的“网络审判”。
郑雯雯提出,在解决学术监督难题方面,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制度要求,另一方面要重视技术赋能,例如研发推广论文诚信筛查工具,为监督提供有力支持。袁军鹏建议,学术出版行业应加强编辑部技术核查能力建设,利用AI技术审查数据一致性、图片重复、文本剽窃等问题,努力实现科研人员“不能假”。
联合严惩,明确对惩罚的“预期”
李力、仲伟俊、袁军鹏均认为,让科研人员“不敢假”和“不想假”同样迫切,处罚结果的“预期”不足是导致一些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袁军鹏指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处罚的“底线”。李力和仲伟俊认为,对于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在“底线”基础上从严惩处。仲伟俊特别强调,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科研失信行为,更应加强惩戒。
今年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力争通过三年努力遏制论文造假等突出问题,并初步建立“不敢失信”的长效机制。该方案明确,对于购买论文、伪造数据、虚构审稿人邮箱等行为,将禁止其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十年;对于在本文件发布后出现的此类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理,终身禁止承担此类活动。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刑事规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关刑事制裁措施。袁军鹏介绍,在其他国家已有科研人员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判刑的案例。
郑雯雯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尺度形成统一预期。李力强调要深入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并要斩断与其学术地位相关的“隐性福利”。
记者了解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列举了43条联合惩戒措施,涉及限制院士提名、公务员招录、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股权激励、银行信贷等多个方面。
《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提出要落实《备忘录》要求,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包括取消因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以及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激励“过犹不及”,深化对评价的“反思”
多位受访者指出,科技监督存在一些局限性。仲伟俊坦言,对于“造假水平很高”的恶意学术不端行为,短期内可能难以发现。袁军鹏和李力补充说,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督都无法也不应对所有科研人员进行“有罪推定”,这既是对恪守诚信原则的科研人员的不尊重,也是对监督资源的非必要消耗。
因此,受访者们认为,解决学术不端问题还需要在科研共同体中树立深刻的诚信自觉,让科技工作者从根本上“不想假”。而建设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与评价“指挥棒”密切相关。
仲伟俊和李力认为,由于论文等科研成果与头衔、待遇、资源、权力等高度挂钩,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成为诱导科技工作者误入歧途的“诱饵”。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该意见强调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将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同时,要求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
仲伟俊直言,避免急功近利,还需“养得住‘闲人’”。他呼吁对科研人员的管理要适度“宽松”,激励要限于“体面”,让做科研真正成为爱科学者的“生活方式”,而非投机者的“谋利手段”。
(应受访者要求,李力为化名)